彬县顺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3执恢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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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恢122号案件名称
彬县顺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彬县顺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3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彬县顺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彬长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755211789H。法定代表人:李志省,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平,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卫小春,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益店镇。申请执行人彬县顺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陕032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彬县顺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320元。后双方达成分期给付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2021年7月12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工商、车辆、银行账户、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其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财付通予以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3执恢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亚妮审判员 朱文林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金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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