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杨绮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特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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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特65号案件名称
田阳、杨绮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田阳;杨绮云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特65号申请人田阳,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申请人杨绮云,女,192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田阳、杨绮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21年8月24日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继承人田秋林遗留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房产,建筑面积62.28平方米(不动产房产证号:黑(2019)齐齐哈尔市不动产权第0××4号)由申请人田阳继承。被申请人杨绮云自愿放弃对上述应继承的房屋应继承份额,同意由田阳一人继承坐落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产,建筑面积62.28平方米(不动产房产证号:黑(2019)齐齐哈尔市不动产权第0××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绮云、田阳于2021年8月24日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丽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曲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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