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德森、何建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803民初3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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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3民初3805号案件名称
黎德森、何建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黎德森;何建中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805号原告:黎德森,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何建中,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黎德森诉被告何建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黎德森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德森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德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黎德森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潘玉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叶维洪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03民初3805号原告:黎德森,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何建中,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原告黎德森诉被告何建中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黎德森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德森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德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黎德森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潘玉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阮思然书 记 员 叶维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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