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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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579号案件名称
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579号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威路B栋3-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95476975B。法定代表人:赵春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毓琼、欧阳斌,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冬,女,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龙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 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云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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