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林、陈玲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5民初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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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5民初1039号案件名称
柴林、陈玲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柴林;陈玲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5民初1039号原告:柴林,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教师楼)2单元3层西。被告:陈玲,女,195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教师楼)2单元4层西。原告柴林诉被告陈林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柴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柴林负担40元。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冠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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