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芝青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晋0603执恢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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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晋0603执恢31号之二案件名称
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芝青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芝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晋0603执恢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志平。被执行人刘芝青,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现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本院在执行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鲁区支行与刘芝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芝青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芝青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芝青的工资款1312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金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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