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6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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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6771号案件名称
孙杨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孙杨;怀建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6771号申请执行人:孙杨,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怀建华,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孙杨与怀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怀建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孙杨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怀建华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晓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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