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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白钰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92执19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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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92执19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白钰笛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白钰笛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9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国际机场。负责人:吴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白钰笛,女,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与白钰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2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白钰笛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082.71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56元。因白钰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并划拨被执行人白钰笛名下银行存款139.77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白钰笛名下车牌号为豫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3年9月22日查封期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现因不能发现并实际控制上述车辆而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于2021年9月15日向郑州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于2021年9月14日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于2021年9月10日向巩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四、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五、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于2021年9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白钰笛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白钰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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