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明、吕海晶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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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269号案件名称
陈建明、吕海晶等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建明;吕海晶;陈建军;张仲清;周利民;周前杰;李爱华;周卫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明,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吕海晶,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张仲清,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周利民,男,1976年2月6日出生,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周前杰,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李爱华,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周卫民,男,出生信息不详,住新宁县。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明、吕海晶、陈建军与被执行人张仲清、周利民、周前杰、李爱华、周卫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建明未经吕海晶、陈建军委托而向我院申请执行,程序不符合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8执恢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荣科书 记 员 邓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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