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小华、唐俊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921执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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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1185号案件名称
鲍小华、唐俊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鲍小华;唐俊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921执1185号鲍小华、唐俊辉:申请执行人鲍小华与被执行人唐俊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1,000元。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川09执提字第11号执行裁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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