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鲍小华、唐俊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921执11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1185号
  • 案件名称

    鲍小华、唐俊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鲍小华;唐俊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921执1185号鲍小华、唐俊辉:申请执行人鲍小华与被执行人唐俊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1,000元。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川09执提字第11号执行裁定: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案终结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