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林维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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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1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林维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林维杰;邹会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维杰,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邹会芹,女,汉族,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林维杰、邹会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8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林维杰、邹会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维杰、邹会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维杰、邹会芹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 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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