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2民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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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509号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1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某;张某1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2922民初1509号原告:刘某,女,藏族,生于1995年3月26日,粗识字。甘肃省临潭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农民。被告:张某1,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1日,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要求与被告张某1离婚;2、婚生男孩子张某2现年7岁,由原告抚养;3、原告的陪嫁物品:电冰柜1个,大衣柜1个,单人沙发全组、彩色电视1台,电视柜1架,梳妆台1个,由原告带回;4、2016到2018年到江苏工厂工作挣钱,三年共计9万元,2019年到上海工厂工作挣钱3.5万元,总计:12.5万元,由被告张某1索取;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金12.5万元;6、依法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证。于2014年10月18日生育长子张某2。被告认为媳妇是取来的保姆,像奴俾一样对待。被告脾气暴躁,大男子性格严重,三言两语就因鸡毛蒜皮的琐事掐住原告脖子,揪住原告头发在原告头上用拳头砸,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逆来顺受,被告却因对原告实施家暴未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原告的家暴变本加厉。原告的务工收入全交由被告掌管,被告却连原告基本的日常开支都不愿给。2020年3月份,被告家再次辱骂原告,让原告滚,使原告在家无法容身,便回娘家居住。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脾气暴躁,频繁辱骂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被告张某1辩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表。被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对以上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均表示无异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正月初八按乡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2015年12月29日补办了结婚证。2013年10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2,家中现有原、被告,原告父母及孩子5口人。婚后没有购置任何财产,家中没有存款和债权,但因最近原告父亲住院借有外债。婚后一家人一直在上海打工生活,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20年2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从租赁的房子中搬走了,直接回娘家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现孩子年幼,需要得到父母的关心照顾和家庭的温暖,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发生,但都可以化解。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已建立的家庭,以孩子和家庭为重,在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遇事多沟通协商,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现双方分居时间短,和好有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仲祥人民陪审员 丁 英人民陪审员 包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龙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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