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酷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15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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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1590号之二案件名称
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酷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酷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15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风光街19号6层4号。法定代表人:梁元元。被执行人:安徽酷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佛子岭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张仁勤。本院在执行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酷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酷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2018)辽0203民初570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酷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钟 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诗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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