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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庄支行、杨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6执18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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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执180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庄支行、杨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庄支行;杨乾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6执18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庄支行,住所地宁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叶伟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杰,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乾,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乾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18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欣荣 审判员朱黎明 审判员葛昊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吴能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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