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飞与重庆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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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932号案件名称
谢飞与重庆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谢飞;重庆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932号 原告:谢飞,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重庆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银柿路62号5幢3-6(光伦商贸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60W46D8E。法定代表人:肖涛, 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辉,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90年7月30 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飞与被告重庆恒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飞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璐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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