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美、郜红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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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272号案件名称
郑艳美、郜红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艳美;郜红丽;孙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郑艳美,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郜红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孙飞,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艳美与被执行人郜红丽、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郜红丽、孙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郜红丽、孙飞银行存款467815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申请执行人郑艳美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仝传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洪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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