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宁利,张文轩,张文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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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608号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宁利,张文轩,张文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宁利;张文轩;张文岳;朱文娟;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608号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921772435G。住所地:杨凌示范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伟,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文岳,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401102013。被告:朱文娟,女,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701262021。被告:张文轩,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803222018。被告:王宁利,女,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205232026。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岳、朱文娟、张文轩、王宁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本院进行了审查。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文岳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25635.34167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31日),律师费11781.77元,自2020年7月31日起的逾期利息按10.533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朱文娟、张文轩、王宁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2日被告张文岳、朱文娟向原告提交《个人借款申请书》,同日原告与被告张文岳、朱文娟进行了谈话,形成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谈话备忘录》,2018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张文岳、朱文娟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00元,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合同还约定了该笔借款的利息、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2018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张文轩、王宁利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张文轩、王宁利对200000元借款及利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告张文岳发放了200000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经审查, 本案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张文岳已于2019年4月25日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被告张文岳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因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故本院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1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西 江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文 明 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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