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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明、崔俊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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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647号
  • 案件名称

    王彦明、崔俊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彦明;崔俊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明,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崔俊学,男,汉族,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彦明与被执行人崔俊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彦明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崔俊学偿还借款14104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俊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崔俊学所在单位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崔俊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银行或网络存款、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由于被执行人崔俊学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崔俊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王彦明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彦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法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山军强审 判 员 杨旭霞审 判 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孙富红书 记 员 唐江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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