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一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2民初26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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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民初26134号案件名称
叶一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叶一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昌阿乐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26134号原告:叶一幸,女,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芬,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阿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2115.法定代表人:于悦。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张奇。原告叶一幸诉被告南昌阿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叶一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一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培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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