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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林、方啸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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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994号
  • 案件名称

    彭林、方啸居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彭林;方啸
  • 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彭林,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方啸,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彭林与方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03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居间费30,00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1执991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991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921执9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文审判员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元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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