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军、王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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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121号案件名称
王长军、王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长军;王阁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121号原告:王长军,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满族,系宽甸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阁,男,40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王长军与被告王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正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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