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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军、王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24民初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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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民初3121号
  • 案件名称

    王长军、王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长军;王阁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24民初3121号原告:王长军,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满族,系宽甸吉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阁,男,40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王长军与被告王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正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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