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刘凤军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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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48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刘凤军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刘凤军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代表人蔺湘,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雯,系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凤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军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虽冻结了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但暂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83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荟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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