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某某某空办公室、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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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88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某某某空办公室、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某某某空办公室;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空办公室,住所地:铜川市。法定代表人:井某某。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执行的铜川市某某某空办公室与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行审3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空办公室于2021年08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空办公室支付剩余人防易地建设费7009390元;二、负担本案执行费62447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2021年08月12日,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还款计划,内容如下:一、本案标的为7009390元;二、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分三次支付,分别于2021年08月31日之前支付1400000元,2021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3000000元,2022年03月31日之前支付2609390元;三、上述款项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空办公室指定账户进行支付。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空办公室书面同意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款方案,该案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某空办公室于2021年0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应予以支持。本案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7009390元,执行费62447元由被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区某某某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新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佳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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