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瓦尼什·热苏力、努尔古丽·木汗等深娜尔·哈德力、沙列买提·哈德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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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民终1316号案件名称
胡瓦尼什·热苏力、努尔古丽·木汗等深娜尔·哈德力、沙列买提·哈德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瓦尼什·热苏力;努尔古丽·木汗;深娜尔·哈德力;沙列买提·哈德力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民终1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瓦尼什·热苏力,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红,新疆沙泉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孜娜,新疆沙泉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努尔古丽·木汗,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热江·阿合买提,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娜尔·哈德力,女,1993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热江·阿合买提,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列买提·哈德力,男,2006年1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法定代理人:努尔古丽·木汗,女,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热江·阿合买提,新疆阿瓦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沙湾县林草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智慧大道西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夏提克,该局局长。 上诉人胡瓦尼什·热苏力因与沙列买提·哈德力、努尔古丽·木汗、深娜尔·哈德力及原审第三人沙湾县林草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瓦尼什·热苏力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胡瓦尼什·热苏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武红岩 审 判 员 艾山古丽审 判 员 张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玛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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