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彭陈杰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5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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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5010号案件名称
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彭陈杰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5010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被执行人彭陈杰。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4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19,400.4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7,994.45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8,59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婉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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