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彭陈杰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50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5010号
  • 案件名称

    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彭陈杰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5010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被执行人彭陈杰。被执行人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一帆建筑器材租赁行与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4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619,400.4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陈杰、张家界正阳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7,994.45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8,59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婉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