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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18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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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18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瑞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1809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瑞,男,汉族,1993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张瑞追缴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403刑初40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瑞名下有关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瑞名下的车辆,但实际未扣押;2、已将被执行人张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3、已去往被执行人张瑞居住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案执行标的357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张瑞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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