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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与赵进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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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411号
  • 案件名称

    赵宇与赵进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宇;赵进东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11号原告:赵宇,女,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赵进东,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赵宇与被告赵进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赵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宇撤回对被告赵进东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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