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娟、徐兴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80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8049号案件名称
张艳娟、徐兴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艳娟;徐兴昌;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8049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对原告濮阳市华龙区同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娟、徐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902民初804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902民初8049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告:徐兴昌,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号码:4109221991××××××××。”应补正为“被告:徐兴昌,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身份证号码:4109261991××××××××。”。审判员 孟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