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荣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07民初49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民初4992号案件名称
芜湖荣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芜湖荣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07民初4992号原告:芜湖荣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安徽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富强路55号芜湖三志物流科技有限公司D区厂房底层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TGUP56K。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婕,浙江京衡(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满庭芳金融大厦1201-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815240471。法定代表人:孙道松。原告芜湖荣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繁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荣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荣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荣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1元,由原告芜湖荣耀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慧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佳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彭超妹、丁乐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湘0524执保544号 下一篇 被执行人孙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3执1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