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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大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恢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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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恢13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大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大春;黄生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69900U。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建华,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龙大春,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黄生英,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大春、黄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恢1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 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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