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荣、蓬溪华亨泰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3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367号案件名称
邱荣、蓬溪华亨泰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邱荣;蓬溪华亨泰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邱荣,男,生于1970年12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蓬溪华亨泰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大石镇桂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75759445T。法定代表人:薛恒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邱荣与蓬溪华亨泰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利息4万元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致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韦连芳、杨春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1执948号之二 下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与邓雪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7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