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连芳、杨春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1执94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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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1执948号之二案件名称
韦连芳、杨春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韦连芳;杨春妹;阮海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1执9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韦连芳,女,1990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被执行人:杨春妹,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被执行人:阮海营,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连芳与被执行人杨春妹、阮海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己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2021)桂102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8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859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阮海营账户共计8069.36元,除本案执行费787元余下7282.36元将兑付给申请人韦连芳;剩余债务88676.64元,阮海营自愿于2021年10月底前还51817.64元,2022年6月底前支付36859元;二、申请执行人韦连芳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三、本案被执行人阮海营、杨春妹负担执行费7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21执9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赵华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廖大功书 记 员 覃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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