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考、河北融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冀04民辖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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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辖14号案件名称
王文考、河北融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邱县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文考;河北融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李书刚;田明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民辖14号原告:王文考,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周县。被告:河北融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邱县香城固镇南关村。法定代表人:李书刚,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田明勤,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县。第三人:李书刚,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县。原告王文考与被告河北融阳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田明勤、第三人李书刚公司解散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璐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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