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异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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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异95号案件名称
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栾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异95号申请人: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NRCJM07,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于永游,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俊,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XFWTY0M,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兆龙。第三人:栾斌,男,197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执行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栾斌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称:第三人栾斌系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股东,其未足额出资,且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公司财产与栾斌个人财产混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栾斌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1.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1份;2.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章程1份。被执行人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栾斌未到庭申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年11月15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另查明,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应支付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01150元。因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泰州市成典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查找到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照前述规定申请追加公司出资人栾斌为被执行人,据现有证据反映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栾斌作为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其收到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栾斌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栾斌为(2020)苏1291执120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兆锦物联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李剑峰审判员 沈 凯审判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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