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路路、薛东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16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1681号案件名称
刘路路、薛东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路路;薛东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1681号原告:刘路路,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生,住郑州市。被告:薛东波,男,汉族,1982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刘路路诉被告薛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路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路路负担。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常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12182号之三 下一篇 刘湘贤、邵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02民初5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