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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路路、薛东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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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1681号
  • 案件名称

    刘路路、薛东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路路;薛东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1681号原告:刘路路,男,汉族,1985年7月18日生,住郑州市。被告:薛东波,男,汉族,1982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刘路路诉被告薛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路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路路负担。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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