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社会、黄凤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6民终4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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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民终4339号案件名称
韩社会、黄凤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韩社会;黄凤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6民终4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社会,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凤展,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会臣,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社会因与被上诉人黄凤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3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社会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黄凤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能审理清楚,判决结果偏袒黄凤展,对韩社会严重不公。第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能审理清楚。韩社会在起诉书和一审、庭审及最后的书面意见中,反复强调是借款,韩社会认可借钱事实,并出具借条一份,而黄凤展同意协商还款,因此韩社会认为法庭没有能够对本案审理清楚,就匆匆下判,对韩社会合法权益不负责任。第二,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推断远悖常理。韩社会认为一审法院对20万的借款的事实有悖常理,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韩社会有转款凭证,而黄凤展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21年1月11日还款。本案借款给黄凤展是事实,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韩社会来讲,黄凤展就是借款债务人,有义务偿还借款及利息,判决驳回韩社会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使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韩社会的合法权益。黄凤展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应当驳回韩社会的上诉请求,韩社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已经认定本案不是借款而是招投标保证金。韩社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黄凤展偿还韩社会借款200000元及利息12500元(从起诉之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黄凤展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2月,韩社会与叶照平、陈付德、王蕴杰四人商量合伙招揽新乡市博爱县孝敬镇乡村振兴项目,投标保证金100万元,由韩社会出资20万,由叶照平出资80万元,因黄凤展与投资中标的联系人许兰兄系朋友关系,王蕴杰与黄凤展在新乡合伙做生意,中间就由黄凤展牵头联系,叶照平把投标保证金80万元直接转给了招投标公司,2020年12月4日黄凤展为韩社会、叶照平、陈付德、王蕴杰四人垫付保证金20万元,转给了招投标联系人许兰兄。2020年12月11日,韩社会与叶照平、陈付德、王蕴杰四人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四人共同运作挂靠河南上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博爱县孝敬镇乡村振兴项目,四人约定,投标保证金100万元由叶照平、韩社会出资,河南上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由韩社会提供。2020年12月11日,黄凤展为韩社会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2020年12月12日韩社会通过其子韩抒彬账号转给黄凤展20万元。后因招投标公司涉嫌诈骗投标未成功,韩社会、黄凤展与叶照平、陈付德、王蕴杰一起多次前往新乡市报案,未能追要回投标保证金100万。后韩社会以黄凤展借其款20万元为由,诉至法院引起纠纷发生。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需两个必要条件,借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和借款款项的支付。本案中,韩社会虽然提交了黄凤展出具了借条和转款凭证,但黄凤展提交了相反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投资款,故韩社会、黄凤展之间就借款未能达成合意,韩社会、黄凤展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故对韩社会要求黄凤展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韩社会要求黄凤展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3元,由韩社会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黄凤展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偿还责任。关于黄凤展是否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虽然韩社会提供了黄凤展出具的借条及转款凭证,但是黄凤展并不认可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黄凤展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债权纠纷并非是因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而是韩社会支付的投资款;由于案涉款系并非是韩社会与黄凤展之间的借款,韩社会主张与黄凤展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是不能成立的,韩社会依据民间借贷纠纷,要求黄凤展偿还借款及利息,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韩社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86元,由上诉人韩社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群阳审 判 员 张 杰审 判 员 金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明旭书 记 员 马家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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