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平、柏小菊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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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309号案件名称
桂建平、柏小菊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桂建平;柏小菊;金钶;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联社风险管理部专干。被执行人:桂某某,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勉县XX街XX镇XX村XX组。 被执行人:柏某某,女,197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桂某某之妻。 被执行人:金某某,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勉县XX街XX镇XX村X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桂某某、柏某某、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桂某某、柏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5000元,利息31912.95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本息合计106912.95元。后续利息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40%(即月利率13.02‰)的罚息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清结之日止,利随本清;金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00元由桂某某、柏某某、金某某共同负担。逾期,桂某某、柏某某、金某某未履行。2021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桂某某、柏某某、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逾期,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桂某某、柏某某目前在外务工。被执行人金某某下落不明,且涉及多起案件未履行。被执行人桂某某、柏某某、金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机构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在工商、证劵、车辆、不动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桂某某、柏某某、金某某户籍地勉县XX街XX镇XX村调查,桂某某夫妇在XX村XX层半农村自建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桂某某、柏某某因经营养殖生意失败,加之其父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目前负债较大,外出打工。经与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核实,桂某某在执行中分别于2021年6月归还借款本金500元、同年8月归还借款本金450元、同年9月归还借款本金500元。被执行人金某某因贷款经营养殖生意失败,另有2019年造成交通事故面临大额赔偿,目前无力履行。因桂某某、柏某某、金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桂某某、柏某某、金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张 珂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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