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新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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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222号案件名称
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新强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新强;任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222号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路39号2栋1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HN897T。法定代表人:陈惠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新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任玲,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新强、任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袁新强、任玲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新强、任玲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鹏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子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222号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南路39号2栋1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HN897T。法定代表人:陈惠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袁新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任玲,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新强、任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袁新强、任玲已缴清物业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新强、任玲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城市一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鹏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子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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