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牡丹江市帅丰圣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6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641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牡丹江市帅丰圣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牡丹江市帅丰圣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6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13号。负责人:黄光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帅丰圣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米长路37号。法定代表人:周晓霖,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牡丹江市帅丰圣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佳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