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建琴、陆健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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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2332号案件名称
章建琴、陆健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章建琴;陆健;陆虎生;许秋女;戚海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章建琴,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陆健,男,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陆虎生,男,194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许秋女,女,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许栋,无锡市锡山区东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上述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被执行人:戚海将,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盐城市阜宁县,现住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章建琴、陆健、陆虎生、许秋女与被执行人戚海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戚海将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陆云峰支付货款10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00元,由戚海将负担。因被执行人戚海将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云峰已于2021年5月10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章建琴、陆健、陆虎生、许秋女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章建琴、陆健、陆虎生、许秋女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戚海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戚海将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戚海将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戚海将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号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4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该涉案房产已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要求参与分配,目前暂无款项受偿。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戚海将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戚海将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戚海将户籍地法院阜宁县人民法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又前往被执行人戚海将现住地无锡市锡山区实地执行,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戚海将下落。因被执行人戚海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8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520元未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章建琴、陆健、陆虎生、许秋女,章建琴、陆健、陆虎生、许秋女对此表示认可,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戚海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建琴、陆健、陆虎生、许秋女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戚海将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建琴、陆健、陆虎生、许秋女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吕全兴审判员 徐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传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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