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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崔新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8民初2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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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8民初2934号
  • 案件名称

    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崔新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崔新飞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8民初2934号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上店村(朝阳大道与负图路口)法定代表人:张金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河南八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河南八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新飞,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新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郑晓蒙书记员倪晓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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