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崔新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8民初2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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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8民初2934号案件名称
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崔新飞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崔新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8民初2934号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上店村(朝阳大道与负图路口)法定代表人:张金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利,河南八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河南八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崔新飞,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新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津创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郑晓蒙书记员倪晓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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