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雪云、张朋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执4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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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执4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雪云、张朋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宋雪云;张朋起;张鹏杰;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411号之一被执行人:宋雪云,女,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张朋起,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张鹏杰,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北航路19号2幢102室2号。法定代表人:张鹏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法定代表人:宋铁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安县产业集聚区长江大道南侧管委会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冯慿,该公司执行董事。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宋雪云、张朋起、张鹏杰、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宋雪云、张朋起、张鹏杰、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应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142元。因宋雪云、张朋起、张鹏杰、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交纳该诉讼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有位于洛阳市洛龙区(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2幢(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3幢(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4幢101(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4幢102(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查明被执行人宋雪云有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房屋,上述房屋由本院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上述房产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2.查明被执行人张朋起名下有豫CZJ816车辆、被执行人宋雪云名下有豫C01T67车辆、被执行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豫C×××××、豫C×××××、豫C×××××、豫C×××××、豫C×××××车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已由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雪云、张朋起、张鹏杰、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 鹏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蔓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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