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富龙、温永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8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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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891号之一案件名称
范富龙、温永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范富龙;温永邦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富龙,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温永邦,男,194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范富龙与被执行人温永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4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温永邦支付申请执行人范富龙建房款10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891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敏玲审 判 员 张**吉审 判 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桂锋书 记 员 赵继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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