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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富龙、温永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8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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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8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范富龙、温永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范富龙;温永邦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富龙,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温永邦,男,194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范富龙与被执行人温永邦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4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温永邦支付申请执行人范富龙建房款1000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891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敏玲审 判 员 张**吉审 判 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桂锋书 记 员 赵继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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