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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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32号案件名称
雷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雷志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32号被执行人雷志强,男,199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执行人雷志强刑事罚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雷志强在规定期间内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志强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闻喜管理部有公积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雷志强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闻喜管理部的公积金663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助理张毅书记员 刘妮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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