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永仁、张琳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81执2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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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1执269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永仁、张琳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董永仁;张琳亚;何冠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1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永仁,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411219196508113512,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执行人:张琳亚,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411219196212291547,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住义马市珠江路中段市;被执行人:何冠璞,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411219195908151556,汉族,出生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义马市,住义马市珠江路中段市。关于董永仁与张琳亚、何冠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琳亚、何冠璞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董永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200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15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4月30日,向义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义煤集团公积金中心、义马市公积金中心、义马市工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琳亚名下位于义马市市政公司家属楼1号楼1楼(义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何冠璞名下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康乐家园2区5幢4单元4层东户房产一套,经查,该房产已于2018年8月被义马市人民法院拍卖。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张琳亚、何冠璞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92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92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范保升审判员 贺卫锋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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