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萌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合华登云生活超市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财保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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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财保132号案件名称
四川众萌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合华登云生活超市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四川众萌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合华登云生活超市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财保132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众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阳,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合华登云生活超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陈盛华,职务不详。申请保全人四川众萌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合华登云生活超市合同纠纷,认为被保全人可能转移财产,以情况紧急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233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该公司以其名下川AXXXXX传祺牌小型汽车提供担保。随后申请保全人又于次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向本案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四川众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珠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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