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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富强、罗向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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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811号
  • 案件名称

    白富强、罗向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白富强;罗向荣;牛瑞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811号申请执行人:白富强,男。被执行人:罗向荣,男。被执行人:牛瑞保,男。申请执行人白富强与被执行人罗向荣、牛瑞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1)陕0628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罗向荣、牛瑞保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富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由被执行人罗向荣清偿全部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二、由被执行人牛瑞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富强与被执行人罗向荣、牛瑞保互让互谅,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30000元及利息,经双方当事人自行计算,被执行人共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48000元,剩余所有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当庭给付20000元,于2021年10月29日前给付剩余28000元案款。二、本案的受理费462.5元、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三、若被执行人罗向荣、牛瑞保不能按期给付本案案款,申请执行人白富强有权要求按原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王树理审判员 杨   海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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