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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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975号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孙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彰武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孙某,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本院在执行刘某与李某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纷一案中,刘某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2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18日,向李某某、孙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李某某、孙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有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4日对李某某、孙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冻结李某某名下62144908645170****农村信用社帐户,孙某名下071000800111128****中国工商银行。因李某某、孙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8623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2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竟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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