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伟、张兴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425民初3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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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民初3964号案件名称
朱伟伟、张兴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虞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伟伟;张兴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425民初3964号原告:朱伟伟,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兴利,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原告朱伟伟与被告张兴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兴利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份,原告朱伟伟给被告张兴利安装卧室门和窗套,后经结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安装劳务费1000元,被告无异议,有两人的聊天记录及最后一次找被告要钱的录音为证,被告一直躲避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张兴利庭审时缺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朱伟伟除当庭陈述外,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组,证明被告张兴利欠原告工钱1000元的事实。被告张兴利庭审时缺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6月份,被告张兴利让原告朱伟伟为其安装卧室门和窗套,后经结算,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安装劳务费1000元,后被告一直不予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相应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一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安装门和窗套,被告欠安装费用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兴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偿还原告朱伟伟劳动报酬款1000元;二、驳回原告朱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兴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安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关首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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