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盛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2民初108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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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民初1084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盛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山盛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0840号之一原告: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3路1201卡。法定代表人:王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鸿恩,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盛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平南路23号翡丽花园109卡。法定代表人:张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女,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盛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392元,减半收取计4219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47196元,由原告中山房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柏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黎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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